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582號
- 原告
- 李美娜
- 被告
- 薇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雄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2,279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