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750號
- 原告
- 世容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容
- 被告
-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世佑交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世容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