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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750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750號

原告
世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被告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世佑交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世容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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