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蔣錫芬 被 告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