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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江明昌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蔣錫芬 被   告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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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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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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