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4號原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原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原 告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原 告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