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31號
- 原告
- 厚樺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魏秀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得利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