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49號
- 原告
- 賴淑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