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劉亭柏
- 當事人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富、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原 告 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 訴訟代理人 卓心雅律師 魏平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鼎正 原 告 李建富 訴訟代理人 余國銓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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