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 原告
- 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銓
- 訴訟代理人
- 卓心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鼎正
- 原告
- 李建富
- 訴訟代理人
- 余國銓
- 被告
-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青麟
- 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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