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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劉亭柏

  • 當事人
    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富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原   告 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 訴訟代理人 卓心雅律師 魏平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鼎正 原   告 李建富 訴訟代理人 余國銓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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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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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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