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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廖德郎

  • 當事人
    天地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地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行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4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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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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