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6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664號
- 原告
- 東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耀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