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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上訴人
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彥(SIDDONS ERIK KRISTIAN JAMES)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靜毅及周宏偉間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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