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彥(SIDDONS ERIK KRISTIAN JAMES)
- 被上訴人
- 周靜毅
周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並於103年8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