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0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倪登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煒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倪登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