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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04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伊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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