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05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星合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民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育輝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中所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之金額,依反訴原告民國102年10月8日民事陳報狀、同年11月26日民事反訴狀㈡、同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㈡及 103年1月8日民事陳報狀㈢所載,核定為共計新臺幣肆拾壹萬貳 仟元(未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另就所請求簽署道歉函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叄仟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