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育輝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星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具狀補提余隆茂派駐於頂高麗景社區之起迄時間,及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送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