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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48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80號

原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瞿永光
被告
惠元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慶宏
被告
張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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