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6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明輝張明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6637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鞠成慰
被告
錦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尚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林素先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係主張因票據涉訟,經查,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臺北市○○○路0段0號,有支票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就本件為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1年6月26日,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為付款人,支票號碼為AZ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51,65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詎於101年6月26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屢經催款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及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自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新臺幣3,86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張明輝

              書 記 官 劉曉玲

書記官 劉曉玲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