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
- 原告
-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多美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鈺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01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具狀敘明原告請求報酬149,901元之計算式,並提出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