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原 告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能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 被 告 艾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日裁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 102年11月7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