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 原告
-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志能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千賢律師
- 被告
- 艾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日裁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 102年11月7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