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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54號

原告
楊振昌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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