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04號
- 原告
- 林靜慧即彩鮮商行
- 被告
- 宮之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張馻哲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