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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2號

原告
安妮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聰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40,000元x12月÷10%=4,800,000元(依土地法第九十
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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