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2號
- 原告
- 安妮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聰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40,000元x12月÷10%=4,800,000元(依土地法第九十 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