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9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903號
- 原告
-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謨通
- 被告
- 銘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以102 年度北補字第25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