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原 告 洪文隆即京華城美容名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余金寶發支付命令,惟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余金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