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原 告 洪文隆即京華城美容名店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被 告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被 告 余金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