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上 訴 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 訴 人 余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文隆即京華城美容名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