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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原告
榮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怡真
訴訟代理人
吳良文
訴訟代理人
林定舉
被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黃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則否認積欠原告貨款,並抗辯原告前所交付之貨品有瑕疵,應賠償被告新臺幣967,565元,被告主張以此損害賠償債權與系爭貨款債務互為抵銷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查被告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起訴請求上開損害賠償債權,業據被告提出該案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故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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