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19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9197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汪君徽
被告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簽訂資本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原告依被告指定,向訴外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購入Gestetner MP 1600L2 數位式影印機(複合機)2臺、RICOH Aficio MP C2030彩色數位式影印機(複合機)1 臺後,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自101 年7月10日起60個月,每月租金含稅為新臺幣(下同)5,581 元,詎被告自101 年12月即第4 期起即未依約履行,經催告後仍未予置理,原告乃終止系爭租約,並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之未付租金共318,117元(計算式:5,581 ×(60-3)=318,117 )等語,並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聲明。

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承租人(即被告)遲延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且經出租人(即原告)定期催告後未能補正或改證實,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所有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週年利率14.6% 計算之遲延利息,系爭租約第9 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客戶付款記錄表為憑,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318,1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