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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

原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告
張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陳報狀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及中正路口,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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