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原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張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陳報狀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 在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及中正路口,此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