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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喬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烽
相對人
李作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北簡字第9539號判決及101 年度簡上字第494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3,64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5,46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9,100元 │相對人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 ││ │ │5,460 元【計算式:(9,100 元×6/10)││ │ │=5,460 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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