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喬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烽
- 相對人
- 李作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北簡字第9539號判決及101 年度簡上字第494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3,64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5,46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9,100元 │相對人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 ││ │ │5,460 元【計算式:(9,100 元×6/10)││ │ │=5,46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