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尚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顯 相 對 人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552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295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21,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