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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張幸雄
相對人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及101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 7,605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12,675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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