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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蕭清清

  • 當事人
    張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原   告 張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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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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