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原 告 張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