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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原告
安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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