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安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