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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原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21,000元12月10%= 2,52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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