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謨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21,000元12月10%= 2,52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