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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 原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81號原   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陳孟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林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返還租賃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號環球商業大樓地下一層樓A室及地下 一樓121、122號、地下2樓15號之三格停車位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孫國慧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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