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22號原 告 吳語瑄 住新北市○○區○○街0號11樓之2 送達代收人 王立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客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