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原 告 淂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昌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