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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89號

原告
詹益國
被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告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柒萬壹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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