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89號原 告 詹益國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柒萬壹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