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帝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