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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1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原告
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帝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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