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一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稚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飛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璟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鈴雄即亞漾仁愛整形外科診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東舜 原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7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