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林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44,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