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光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申鼎籤
- 被上訴人
- 費世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