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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20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3 年5 月7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3 年5 月9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2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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