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 被上訴人
- 曾玫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