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司北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補字第47號聲 請 人 葉顓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吉悅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 振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