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司北調字第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調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葉顓源
- 相對人
- 久吉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