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司北調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調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葉顓源 相 對 人 久吉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