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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張明輝

  • 當事人
    彭榮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  彭榮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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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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