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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原告
陳建霖
被告
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因被告公司鼎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因被告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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