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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羅智彬

  • 原告
    陳建霖
  • 被告
    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原   告 陳建霖 被   告 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因被告公司鼎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因被告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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