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 原告
- 陳建霖
- 被告
- 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因被告公司鼎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因被告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