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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健康福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建舜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8,143 元(計算式:43,320+52,568+72,750+61,314+58,191=288,1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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