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康福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建舜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8,143 元(計算式:43,320+52,568+72,750+61,314+58,191=288,1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